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主张道闸系统系街道办事处安装,款项应由街道办事处支付,并提交了录音和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二是对《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提出质疑,称可能不是本人所签。唐瑞律师针对这些抗辩展开了应对。
对于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的辩称,唐瑞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兴隆街道办事处系买卖合同的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又未提交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规定。唐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使得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针对签字可能非本人所签的问题,唐瑞律师收集了《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等证据,这些单据中均有陕西XX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唐瑞律师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唐瑞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难题,实现了为当事人高效回款的执业目标,也体现了他在经济纠纷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