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某某自2015年起,就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其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双方在涉案金额上存在巨大争议,这也成为了本案的核心焦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面粉。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从而计算出涉案金额。而辩护律师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法院查明,单某某与赵XX之间的资金往来确实存在多种用途,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因此,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不能将所有汇款都计入涉案金额。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进而计算涉案金额。辩护律师则认为,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单某某生产炒面的具体数量。所以,法院认为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涉案金额。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是否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公诉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没有考虑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退货、损耗等情况。辩护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因此,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的数量来计算涉案金额。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当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不要盲目认罪,要仔细审查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51万元,单某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最终法院只判了七年。这一结果得益于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降低了涉案金额的认定。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他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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