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期间,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这场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这起案件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本案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最终认定,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要从事辅助工作,未起到关键的组织和获利作用,符合从犯的特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刘XX前期未如实交代,不能认定为坦白。周俊律师则指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条件。法院认为,虽然刘XX前期有所隐瞒,但后期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缓刑。周俊律师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法院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刘XX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哪怕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情节。再者,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如果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结尾
这起开设赌场案中,刘XX最终因从犯、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周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刘XX的从犯、坦白等关键情节,为刘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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