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的一天,王X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起因是邱X驾驶车辆超车时与王X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邱X发现王X有酒驾嫌疑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带王X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
此时,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是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理事等。她接手案件后,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在首次庭审中,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常洁律师在质证环节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常洁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证据瑕疵案件,深知鉴定过程证据的重要性。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明确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柱流量和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等参数,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X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常洁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地找出鉴定意见中的瑕疵,在庭审中有力地质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她还荣获中央电视台CCTV《时代新人有律师》优秀个人称号,多次参与主流媒体法制节目,是业内极具专业口碑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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