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烟台,小学生韩某与母亲居住在烟台市XX区幸福xx130号。2022年5月19日,被告李某驾驶鲁FGx小型轿车沿幸福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韩某父亲骑电动两轮车载着韩某由西向东过马路,在事故地点,李某车辆前头与韩某父亲车左侧碰撞,导致两车损坏,韩某及父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父亲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无责任。韩某将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1001.27元。
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于山东烟台,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突破口。该事故认定书形成于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行驶情况以及责任认定结果。
宋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在民商事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使他能够准确把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要点,在处理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游刃有余,这与本案需要厘清事故责任、计算赔偿金额等需求高度匹配。
宋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韩某父亲骑电动二轮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这一细节可能影响责任划分。宋晓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仔细比对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人证言,还调查了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资料。同时,他申请法院对韩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并提交了相关医疗费用清单、护理证明等证据。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在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为韩某预留1188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8800元,剩余损失68914.52元由保险公司赔付55131.62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赔付韩某各项损失合计173931.62元。因韩某各项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法院依法驳回韩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宋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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