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XX与案外人事先共谋开展“无车年检”业务,介绍被告人刘XX参与变造车辆信息。阮XX收集车主待检车辆信息,刘XX等人将作案车辆信息变造成外地待检车辆信息,利用某汽车检测公司场地和设备,出具百余份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阮XX非法获利十三万余元,刘XX非法获利四万余元。二人均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此时,朱晨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
朱晨阳律师首先审查了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发现笔录中对于共谋时间的表述存在差异。他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调取了相关的通话记录,验证了真实的共谋时间,这一发现影响后续策略,让律师更精准把握犯罪起始点。
接着,朱晨阳律师仔细核对了涉案的百余份虚假检验报告,逐页审查报告编号的规律,发现部分编号存在连号情况,这可能意味着存在批量造假行为。他向汽车检测公司调取原始的检验记录,与虚假报告进行交叉验证,进一步证实了批量造假的事实,为量刑辩护提供有力依据。
在查证过程中,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朱晨阳律师,还发现被告人刘XX在作案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与公诉机关指控有所不同。他调取了刘XX与阮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刘XX只是应阮XX要求偶尔参与部分环节,并非全程深度参与。这一发现让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XX作用相对较小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朱晨阳律师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多个从宽情节有效组合,虽法院未采纳关于从犯、自首及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但仍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作出相对较轻的处刑,被告人阮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X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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