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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某工程项目提供广告制作和安装服务,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一的采购人员与原告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双方通过微信下单并对账确认了款项。之后,采购员让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同用于向业主请款,但合同签订后款项却迟迟未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然而案件陷入了原告究竟是与被告一还是被告二存在合同关系的争议之中,局面一度对原告不利。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福建厦门的王伟栋律师手中。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为了避免被告一、被告二互相推诿,王伟栋律师决定同时起诉被告一、被告二。在庭审过程中,他通过巧妙的发问,让被告一确认与原告联系的是其采购人员,被告二则提出案涉项目系被告一挂靠其名义施工,被告一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王伟栋律师根据庭审情况提出,结合被告二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案涉广告制作和安装系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洽谈,材料及费用均由被告一与原告确定,也是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一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者与利益归属者,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他指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请款需要,要求供应商或班组与其指定第三方签订合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本案中原告仅是配合被告一以被告二名义请款而与被告二签订合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一才是付款主体。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一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结果避免了原告起诉失信的被告二而导致无法执行的困境,切实为原告实现了有效回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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