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委托人因销售明知掺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食品鉴定报告、销售记录、资金流水、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委托人面临长期实刑监禁的重大风险,己方陷入不利困境。
李鹤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他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涉案食品鉴定报告进行逐页审查,发现报告中部分鉴定样本的提取过程存在记录不详细的异常。他通过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补充样本提取的详细记录来验证,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可能存在问题,后续策略上决定在庭审中对鉴定报告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接着,李鹤律师仔细比对销售记录中的日期,发现部分销售日期与资金流水的到账日期存在较大差异。他调取银行详细流水记录进行验证,发现存在一些未记录在销售记录中的小额交易。这使他推测可能存在销售数据统计不准确的情况,后续在辩护中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对销售规模进行重新评估。
然后,李鹤律师调取了被告人与客户的微信记录,发现部分客户反馈食用后并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他将这些记录整理成证据,这一发现为论证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其他严重情节”提供了有力支撑,后续在辩护中可以重点强调。
比对过上千份各类记录的李鹤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气象数据,发现销售期间的气候条件可能影响了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活性。他咨询相关专家进行验证,这为论证食品的实际危害程度提供了新的角度,后续辩护中可作为辅助证据。
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李鹤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食品的入库数量与销售记录不符。他进一步核实库存情况进行验证,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计算违法所得数额,在后续辩护中对违法所得进行合理核减。
同时,李鹤律师还调取了被告人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人在部分销售时间段有请假情况,这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全程参与销售,主观恶性可能较小。
最后,李鹤律师申请对部分销售记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发现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这对销售规模和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有了新的认识,在后续辩护中可以进一步论证。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李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足额缴纳),委托人未被收监执行,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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