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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XXL、温甲X、韩XX、李XX、朱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出,各被告人参与“跑分”、接收并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不等,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掌握了各被告人参与“跑分”的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而辩护方面临着如何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潘鹏飞律师接手了被告人温甲X的案件。他已累计承办逾156件刑事辩护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潘鹏飞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资金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比对,发现温甲X涉案资金272000元的记录中,部分转账时间与“跑分”活动的常规时间节点存在差异。他通过向银行调取详细的交易流水,验证了这些异常转账可能并非用于“跑分”活动。这一发现让他在后续策略上,将重点放在区分温甲X真实参与“跑分”的资金数额上。
接着,潘鹏飞律师核查温甲X的前科情况。他发现温甲X虽20XX年因诈骗罪被判刑且被假释,但此次“跑分”行为与之前诈骗犯罪的关联性较弱。为进一步验证,他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犯罪的量刑考量存在差异。这使得他在辩护中强调温甲X此次犯罪的特殊性,争取从轻量刑。
在分析温甲X参与“跑分”活动的具体程度时,潘鹏飞律师调取了相关的聊天记录。他发现温甲X在群聊中的发言多为附和,未起到组织或主导作用。通过与同案犯的口供交叉验证,确认了温甲X在犯罪中的从属性。这一结果让他在庭审中重点突出温甲X的从犯地位。
最终,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温甲X虽系累犯,但潘鹏飞律师的有效辩护使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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