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同时,朱某与张X、李某、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土铳、改装射钉枪等禁用工具,多次猎捕6只小鹿(“三有”动物),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公诉机关认为张X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周俊律师担任张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X是否应被认定为初犯、偶犯?
法院查明:经调查,张X没有同类犯罪前科。
双方主张: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张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公诉机关未明确针对此点进行反驳,但强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张X无同类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偶然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初犯、偶犯的特征。
第二,张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是否应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法院查明: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提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可张X存在这些情节,但认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量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主动退赃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这些情节反映了张X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张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张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已在审理中查明,其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张X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情节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张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法院认为,张X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犯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张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及其初犯、偶犯的情况,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像非法狩猎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能做的。其次,如果不幸涉及到刑事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后,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张X因非法狩猎被起诉,但最终因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判决。这启示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宽大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执业的这25年里,他办过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关键从宽情节,精准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有效推动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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