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涉及民事合同纠纷与银行抵押权的行政审查问题。从法律关系上看,张某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范畴,而银行的抵押权设立涉及行政审查的合法性。周爱荣律师凭借其复合型专业知识,敏锐地判断出银行抵押权的合法性是关键。其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中级经济师的资质,让他在处理此类涉及经济和法律交叉的案件时,能更全面地分析问题。
在庭审中,周爱荣律师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充分发挥其证据研判能力。他收集并提交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存在重大过失,成功否定了银行善意取得的成立。同时,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周爱荣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了张某的过户请求,并适度调减违约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周爱荣律师精准的诉讼策略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赔逾1800万元。周爱荣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原告提出的六大违约诉请逐一分解抗辩。在工期违约方面,利用合同条款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并通过申请法院释明,将举证责任有效转移。对于“高估冒算”,严格依据定义及主观故意要件进行抗辩,成功阻断了该项高额违约金。同时,推动法院适用LPR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显著降低被告财务负担。最终,法院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和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金额。
还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位某要求实际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账户提供人王某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周爱荣律师代理王某,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王某仅提供账户接收款项,未参与借款磋商,未实际使用款项,无借贷合意。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判决仅由杨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爱荣律师秉持“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主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证据,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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