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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兰州建投旗下某子公司负责人王XX因涉嫌受贿被监委留置调查。留置结束案件进入检察院后,家属委托了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磊为其提供辩护服务。王XX的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本人对罪名供认不讳。经协商,刘磊决定为其提供罪轻辩护。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在监委尚未对王XX采取措施之前,王XX自书案件经过及悔罪文件并向监委主动说明情况,但该情况未被检察院认定为主动投案,此事实的认定关系到自首是否成立;二是本案由另一案件牵连引出,另一案件已审判且判决在本案开庭前生效,两案事实类似、罪名相同,但本案检察院指控量刑明显较重。
刘磊自2020年开始在甘肃兰州执业,接案后,他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凭借其扎实的法学本科学识基础,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王XX自书文件及主动说明情况这一关键情节未被合理认定。为了查明真相,刘磊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查与另一牵连案件的关联情况,并将两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比对。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本案的突破口。
刘磊以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将目光锁定在王XX自书的案件经过及悔罪文件上。这份文件形成于监委尚未对王XX采取措施之前,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王XX对自身受贿行为的描述及悔罪态度。它是证明王XX主动投案的重要证据。
在审判环节,刘磊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并积极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他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王XX符合自首条件的观点及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磊的意见,对王XX成功认定自首,其量刑也被大幅下调,王XX被判处四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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