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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原告某甲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某乙离婚,同时请求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其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分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某甲随后委托了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代理此案。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盛春龙律师让原告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盛春龙律师还指导原告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盛春龙律师也让原告收集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被告在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后,未改变其不同意离婚的主张。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事后,某甲提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盛春龙律师专业地指导他收集证据,让他在处理案件时少走了很多弯路。
从法院受理此案到作出判决,历时数月。案件判决生效后,相关卷宗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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