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时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所迷惑。他出售了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而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X移送起诉,王X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此时,他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有多年经验。
执业至今,丁子宸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1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对各类常见罪名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思路有着精准把握。面对王X的案件,丁子宸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他的核心辩护策略是主张王X主观不明知。为此,丁子宸律师调取了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表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根本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证据方面,丁子宸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果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此外,丁子宸律师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了王X的毕业证和无犯罪前科证明。他向检察机关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在“涉案流水320万元、出售5张银行卡”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实现不起诉,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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