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情感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持凶器致使被害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备自首条件,但案件存在持凶器、伤情较重等从重情节,且被告人案发时已怀孕,其人身权益较为特殊。当事人委托李晖律师担任辩护人,李晖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始固定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等证据,以此来完整还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
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中,他深知刑事案件“快”的重要性,在侦查阶段就迅速行动,不等卷宗到检察院才开展工作。他秉持着“忠于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讲究效率”的执业理念,在会见当事人时,不仅向其讲解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诉讼权利,还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当事人情绪,建立起信任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自首成立、被害人存在过错、已全额赔偿并获谅解、系初犯偶犯、孕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无需收监,保障了孕期安全与家庭完整。在开庭前,李晖律师还针对持凶器这一从重情节,重点论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临时起意、被害人存在过错、主观恶性较小,有效降低了从重处罚的影响。
李晖律师处理此类故意伤害案件,一贯采用先精准固定核心证据,如自首证据等,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接着主导刑事和解,确定合理赔偿金额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阅卷时,会制作“证据比对表”,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寻找证据中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他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尤其擅长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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