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2月18日,茹XX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他起诉许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正式受理。原来,2014年1月20日,茹XX将18×××00元汇入了许XX的账户,事后他称是疏忽大意,要求许XX退款遭拒,于是诉诸法律。许XX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和陶X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沈沁梅律师执业14年,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庭审中,茹XX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且无业务往来,是因疏忽将钱汇入许XX账户。而许XX当庭答辩,案外人陈XX向他购买货物后没钱支付货款,联系了茹XX代为付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茹XX提交了《支付凭证》,许XX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收到款项。许XX则提交了《收条》证明陈XX向他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了其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其子陪同原告及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沈沁梅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资金往来案件,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在质证环节条理清晰,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了有力阐述。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茹XX申请调取其汇款次日向派出所报案的资料,许XX申请调取汇款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原告于当日晚6时许进入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陈XX在柜员机外打电话;7分钟后原告打开柜员机门,遇陈XX,将《业务凭条》交给陈XX,并陪同走出银行大门;此时许XX之子出现,与原告及陈XX汇合,在许XX之子接收《业务凭条》后,原告即转身离去。沈沁梅律师仔细分析监控视频中的细节,结合其他证据,为许XX构建了有力的证据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均与本案相关,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在汇款后将凭证交付给陈XX,而后陈XX当场将汇款凭证交给许XX之子,结合陈XX与许XX存在交易且结欠货款的关系,许XX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XX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茹XX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沈沁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她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庭审中的出色表现,成功地为许XX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她作为资深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卓越能力,也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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