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凤东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刑事辩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伙同B、C在某软件中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2025年6月13日,A取走被诈骗人D装有61万元现金的袋子,B获得价值7000元的某币,A未获利;6月16日,A取走被诈骗人E装有41万元现金的布袋,获利6000元。A于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争议焦点在于A在犯罪中的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能否从轻处罚。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仅能证明A参与了取钱行为。缺失的关键证据包括A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
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收集A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证据,以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调取A到案后的供述记录,证明其供述情况;确认A积极退赃的事实,收集相关扣押凭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提出A应认定为从犯,理由是A未参与前期沟通、决策、准备资金等关键环节,仅是被C支配的执行者,获利远低于组织者,作用辅助、次要。公诉机关质证认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律师回应称,A在犯罪中只是听从安排实施取钱行为,并非核心人物。律师提出A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认为A未及时供述某地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律师则强调A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虽然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等意见未被采纳,但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获法院认可,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姚凤东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从多个角度全面梳理案件,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利情节的证据,提出系统性的辩护观点,即便部分观点未被采纳,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机会。同时,注重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退赃等程序,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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