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董某,户籍为四川省南部县某号,现住云南省红河某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某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23年3月14日,董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董某在此次案件中,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向被害人进行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在刑事案件中可理解为公诉机关)认为,董某实施了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起诉判刑。
王正兵律师则提出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罪主体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董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校学生通常社会阅历较浅,其犯罪往往具有偶然性和冲动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从认罪态度角度:董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董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其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
3.从社会危害角度:董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这表明董某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得到了一定的修复,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最终法律结论:董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自身情况和认罪悔罪表现,不应直接起诉判刑,而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仲裁/判决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这一决定驳回了公诉机关直接起诉判刑的主张,给予了董某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刑事司法领域,企业(此处可理解为社会大众和司法机关)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该一律起诉判刑,而忽视了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在校学生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这对用人单位(可理解为社会各界)的警示是,在对待犯罪行为时,不能仅仅关注行为本身,还应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情况和社会效果。对于劳动者(可理解为犯罪嫌疑人)的启示是,一旦犯错,要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王正兵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收集董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董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观点;在庭审策略方面,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充分表达辩护意见,最终意见被采纳。一个正确的法律决定,可能改变一个年轻人的一生,王正兵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董某的未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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