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XX区。原告李X1为退休职工,被告李X2、王X、李X3、李X4、李X5分别为退休职工、无业人员等。纠纷起因是李X某与李X遗留位于北京市XX区XX的房屋被拆迁,李X2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李X1认为自己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割拆迁腾退利益,要求被告李X2给付补偿款608982元。被告则辩称该房屋是为李X2所买,李X已将房屋赠与李X2,且原告的继承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起在北京执业,在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20XX年X月X日的赠与协议作为突破口。该协议为书面形式,内容是李X自愿将北京市XX区XX所有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赠与次子李X2,李X2表示接受赠与,并有证明人胡XX、申X签字。
彭艳军律师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还曾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和沟通技巧。这些能力背景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院流程的熟悉能更好地把握案件走向,精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接案后,彭艳军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明李X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存在疑点。他仔细比对了原告提供的CT诊断报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等医疗证据,结合证人刘X、张X的证言,发现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生前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彭艳军律师调查了房屋的居住情况,根据刘X、张X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5年李X在大灰厂居住,而李X2、王X、李X3一直居住在X号院内至拆迁腾退。此外,他还申请了胡XX、申X、吴X、张X某、胡X等证人出庭作证,提交了赠与协议和遗嘱等证据,以证明李X已将房屋赠与李X2,以及新建房屋系李X2、王X出资所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协议有效,辛庄X号院内新建房屋属于李X2、王X所有,遗嘱无效,原告主张拆迁腾退所得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李X1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彭艳军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被告方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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