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x年,陈XX为帮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伙同他人在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随后,他将这2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多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转入了陈XX提供的银行卡,他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罪名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XX对此并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行政处罚记录:陈XX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酌情从重考虑。毕竟,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的潜在威胁。
从犯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陈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自首情节: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体现了陈XX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
主动退赃:在法院审理期间,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这一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表明陈XX有一定的悔悟表现,愿意弥补自己的过错。
认罪认罚: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陈XX一定的考验期限。最终判决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就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对待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不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发现身边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旦涉嫌犯罪,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陈XX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由于他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这起案件的顺利办理,离不开陈俊全律师的努力。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自2017年执业以来,他承办了超过1000件案件,其中刑事领域的案件占比约70%,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积累,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为陈X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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