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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原告杨X(法定代理人为其父)与被告顿X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系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2025年双方签订非婚生子抚养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伟玲。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于是,逐页翻看抚养协议,标记出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金额、支付时间及违约条款的内容。随后,制作《费用计算表》,详细列出被告欠付的抚养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经核对,发现被告确实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存在违约事实。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支付欠付的前期抚养费、律师费、诉讼费共计4700元,并自2026年X月X日起每月XX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元、保全费58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通过调解结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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