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朱X与江苏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约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多次发出延期交付通知,还在2023年承诺若未达验收标准将支付额外赔偿。但直至2025年5月才交房,逾期超千天。朱X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向镇江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是疫情不可抗力所致,应扣除疫情期间,且认为额外赔偿属于重复赔偿,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仅同意按合同约定扣除疫情期间后支付违约金。此时,来自江苏南京的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承办过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他针对开发商的抗辩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
刘智律师指出,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扣减期间应结合案涉项目实际停工情况合理认定,不能无依据大幅扣减逾期天数。案涉会议纪要是开发商在政府组织下向业主作出的书面承诺,是双方合同义务的补充,合法有效,额外赔偿并非合同违约金的重复计算,而是开发商对自身违约行为的额外承诺,应予以支付。而且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逾期交房千余天,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其资金困难并非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应依约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确认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结合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酌情扣减4个月逾期天数,判令开发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万多元。同时,认可开发商出具的会议纪要中额外赔偿承诺的效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开发商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2万元左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原告朱X成功获赔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10多万元,远超原诉讼请求的违约金金额,刘智律师帮助朱X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实现了逆境翻盘,充分保障了朱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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