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当事人周X与他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冲突升级,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进行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由于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在周X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时介入,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来分析周X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他确定的法律路径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论证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对于大厅后续冲突,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延续;同时结合周X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不过,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周X从轻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全面审查案件的各类证据,包括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等,精准分析当事人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情节,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全面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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