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的一家KTV内,当事人周X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矛盾迅速升级,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进行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达州执业,接案后,他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他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扎实理论基础,他仔细查看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查看过程中,他发现了疑点:周X在包间内并未实施殴打行为。许青山律师进一步对相关证据进行比对,发现周X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
对于大厅后续的冲突,许青山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他结合自己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周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的延续。同时,许青山律师还关注到周X的到案经过以及供述的稳定性,将这些作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在全案材料中,许青山律师锁定了监控视频这一关键证据作为突破口。该监控视频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晚,以视频形式呈现,内容清晰地显示了周X在包间内和大厅的具体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在结案前,许青山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