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于2021年4月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武汉从事研发岗位,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不视为加班。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
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156.50小时,公司已安排调休156小时,剩余0.5小时未调休。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员会以未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
李红丽律师来自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拥有7年执业经验。她此前曾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李X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十分了解。年均办案近百件的她,长期深耕劳动工伤领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
收案后,李红丽律师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基于此,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庭审中,李红丽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同时,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合理,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她也因出色的表现,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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