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林某,作为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在2017年x月xx日被告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后,至2018年x月xx日揭露日前买入该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投资损失。林某认为损失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所致,委托徐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调取了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经历和头衔,使他在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依据自身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参考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同时,凭借其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在损失计算时,精准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采纳平行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认定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开庭前,徐晓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详细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一贯先固定核心证据,如详细调取账户交易记录、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再依据法律法规,参考平行判决来明确法律适用和损失计算方法。他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等领域,主要客户为中小投资者。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众多中小投资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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