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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赫法律所执业期间,黄俊华律师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频繁下单,XX公司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以及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关键。
接受委托后,黄俊华律师按时间顺序展开处理。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且吉贡XX未提异议并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也确认孙X、张X是疫情期间的“联络人”。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观点,认为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同时指出吉贡XX是保供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反驳了“代付”说。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黄俊华律师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与吉贡XX最初否认买卖关系相比,这一结果为XX公司全额追回了货款。
结合上海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总结,此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交易关系的各种证据,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对方证据的漏洞和矛盾点进行反驳。同时,准确适用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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