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某名下的某文化艺术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然而,在经营过程中,B某涉嫌通过三种模式走私普通货物。一是与国外供货商共谋,将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乐器,以“蚂蚁搬家”式水客携带入境;二是以低报价格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三是与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B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巨大,应按个人犯罪处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B某一方则强调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本人欠缺对海关政策的理解,被供货商误导才涉案。并且一旦自己被判实刑,公司将难以为继,员工也会失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阅卷发现了关键证据。在主体定性方面,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公司合法注册且具备相关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在税额核定方面,发现海关核定税额中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定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需满足意志归属、利益归属、主体适格和决策程序等条件。本案中,B某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税额核定,律师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使得B某的法定刑可以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同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最终却获得了缓刑,这样的结果令人惊喜。周文达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他从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定两个关键辩点入手,通过体系化的论证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成功为B某争取到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和税额的核减。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还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为最终的缓刑结果奠定了基础。周文达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近600件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