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的匡女士(原告)与孙某(被告)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自20XX年起,匡女士长期外出务工,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20XX年X月,匡女士首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一年,双方持续分居,毫无往来。20XX年X月,匡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王辉律师2025年开始在湖北襄阳执业,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四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实战经验丰富。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能力,正好匹配本案需求,能够在复杂的离婚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王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梳理全案材料,将首次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的证明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包括20XX年以来的居住证明、务工记录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呈现,清晰记录了匡女士在外地务工及居住情况。王辉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案后第一时间详细询问匡女士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发现了双方长期无沟通交流这一疑点。随后,他对收集到的居住证明、务工记录等证据进行比对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明了,王辉律师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并在庭审中提交了这些能够证明双方持续分居的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为维持成长环境稳定,法院酌定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8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在结案前,王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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