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人A与另外两人结伙,驾车跨区域多次盗窃企业电缆线,涉案价值四万余元,三人共同被提起公诉。本案如何为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外围望风、地位相对较轻的被告人A争取最轻量刑。控方掌握被告人A参与盗窃的相关证据,而被告人A一方面临着如何有效减轻刑罚的困境。
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李晖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笔迹比对,他逐页比对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签名,发现有一份笔录签名的笔迹与其他明显不同。他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认该笔录可能存在问题。这一发现让李晖律师意识到在证据质证上可作为突破口,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时更加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在日期锁定方面,李晖律师仔细核对每次盗窃行为的日期,发现其中两次盗窃的时间与企业报警记录存在出入。他通过调取企业的监控记录和报警回执进行验证,确定这两次盗窃因企业及时发现而未遂。这一发现为辩护中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依据,后续策略上着重强调未遂情节。
接着,李晖律师调取了被告人A与同案犯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分工和分赃的内容。通过分析这些记录,进一步证实被告人A仅负责望风且分赃较少。他将这些记录整理成证据提交法庭,为论证被告人A从犯地位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持。
李晖律师还申请调取了盗窃现场的气象数据,发现其中一次盗窃时恶劣的天气可能影响了盗窃行为的实施,这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他通过向气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并在辩护中加以阐述。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告人A的从犯地位,李晖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企业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人A未直接参与电缆线的搬运和入库操作。这一证据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A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观点。
同时,李晖律师调取了被告人A的考勤记录,显示在部分盗窃时间他有正常上班打卡记录,这为证明其未全程参与盗窃提供了证据。
最后,李晖律师申请对有疑问的笔录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该笔录存在问题,成功排除了这份证据。
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李晖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细致的审查,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有利结果。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晖律师,在查证过程中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自首成立、部分未遂、退赃谅解,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刑期明显低于另外两名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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