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锁定证据矛盾,找准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自2011年起即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担任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她,对证据审查有着独特的敏锐度。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接收案卷后,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凭借青岛大学本科打下的扎实法学基础,她发现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3名同案犯称“没和他说过具体做什么”,2名同案犯模糊提及“提过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还原细节,固定无罪辩解
有着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身份的孟秀律师,深知会见当事人获取关键细节的重要性。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她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如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他到场地时看到的物品、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等。她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这一动作充分体现了她作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的专业素养。
强化辩护意见,促成不起诉决定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她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她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补查重报后,迅速审查新证据。她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操建议:
1.拿到案件材料后,别一股脑全看,先逐页梳理证据,把矛盾点都找出来,列成清单,这是辩护的关键。
2.会见当事人时,别只听他泛泛而谈,用场景还原式提问,让他回忆具体细节,然后整理成笔录签字确认。
3.提交辩护意见时,一定要附上证据支撑,引用相关法律标准,增强说服力。
4.补充侦查阶段,主动联系侦查机关了解方向,新证据到手马上审查,有必要就和检察官当面沟通,还可以找类案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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