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子兴律师系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96%,同时在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承办案件达500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占比约50%,并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在刑事辩护领域,杨子兴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有着深入的研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建筑工程领域,他熟悉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能够为建筑企业和业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解决工程中的各类纠纷。在合同纠纷方面,他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准确识别合同中的风险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婚姻纠纷和交通事故领域,他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面以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为例,详细介绍杨子兴律师的辩护过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广东佛山人,系个体经营者,名下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在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本案的刑事辩护工作。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
针对本案案情,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并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首先,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再者,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最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同时,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和缓刑的机会。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治,又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较为常见。杨子兴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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