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没有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了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随后,林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委托苗均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林某所在公司)可能存在这样的抗辩理由: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降低了危害后果,并且林某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才虚开发票,主观恶性较小。
然而,苗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也有相关规定。
2.具体论证:
追诉期限的关键: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中,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来判断,不能因为公司补缴税款等情节而忽视追诉时效的规定。
法律结论:由于立案时间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林某不应被起诉。这意味着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因为追诉时效已过,不应再受到刑事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人民新技术产业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意味着林某无需承担刑事处罚。检察院驳回了其他可能存在的认为林某应被起诉的观点,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决定。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虚开发票的行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忽视了追诉时效的重要性。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即使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超过追诉期限,也不应再被起诉。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进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明确自己在企业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不能盲目听从企业安排参与违法活动。
苗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审查了追诉时效、案件事实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已过追诉期限;在庭审策略上,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地为林某进行辩护,最终促成了不起诉决定,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开发票案件中,追诉时效的把握不是小事,它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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