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来,许先生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XX区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但这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何先生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部分。
面对这种困境,许先生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卢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之后,卢律师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先生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经过一番努力,案件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遇到类似的租赁纠纷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涉及到拆迁补偿等问题,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卢扬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由于他执业以来经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才能够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败诉风险。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他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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