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起始于2023年4月10日,胡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蒋某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蒋某重伤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蒋某因未戴头盔负自身伤害次要责任。蒋某女儿起诉要求赔偿48万余元,这对于胡某来说,无疑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可能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胡某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毕罗春律师凭借曾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时积累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仔细研究交警的责任认定,发现其中存在可突破的点。他主张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提出胡某与蒋某系好意同乘关系,这一观点的提出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他依据在企业法务工作中培养的严谨态度,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撑“好意同乘”这一主张。
进入庭审阶段,毕罗春律师充分发挥其在大量案件实操中形成的对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他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引用《民法典》第1217条来论证胡某系无偿搭乘,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他还强调蒋某未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这一系列的论证过程,体现了他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的能力,让法官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
在责任划分的关键环节,毕罗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再次凸显。他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说服法院将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进行重新划分。最终,法院判令李某承担45%、胡某仅承担30%(低于同等责任50%),蒋某自负25%,精神抚慰金方面胡某仅承担1.5万元。
案件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X公司赔偿原告31.33万余元(含返还李某垫付7万元),胡某赔偿原告89,886.49元(已扣除垫付4,089.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显著减轻了胡某的赔偿责任,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