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一起案件中,毕X因20062008年在辽阳市某铁矿的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于2023年被刑事拘留。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后,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此外,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起案件,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残疾人张XX财物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法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第三起案件,某某某涉嫌诈骗罪。20212022年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某某某伙同那XX骗取宋XX钱财25115.99元。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为其辩护,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结语:这三起案件,每一起都有其复杂之处。第一起案件涉及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王铖律师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毕X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第二起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争议,王铖律师通过推动补充侦查,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当事人获不起诉;第三起案件则是在当事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铖律师抓住从轻处罚情节,促成不起诉。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刑事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和精准的法律研判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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