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来看矿工毕某的案件。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介入后,做了十多年法律工作的他,凭借丰富的经验深入了解案件,发现其中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看孙某、毛某、崔某、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某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从王铖律师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对证据的严谨把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还有女子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某”与被害人宋某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王铖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毕某案件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案件细节,为毕某找到了合法的辩护依据。在孙某等人的案件中,他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促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某某某案件中,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理的机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对于追诉时效的审查也更加严格,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情况也会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寻衅滋事等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是定罪的关键,若证据不足则不能轻易定罪。
结尾
回到最初普通人面临的被错误定罪或不知如何应对法律纠纷的困惑,王铖律师凭借其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对追诉时效的精准判断,还是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亦或是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都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