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表现出色,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成果斐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陈俊全律师的办案风采。
案例一:蒙X寻衅滋事罪案。蒙X等人因一起斗殴事件被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蒙X等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蒙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获得较轻的处罚。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准确界定罪名,公诉机关认为是聚众斗殴罪,而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则认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陈俊全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从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他指出,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同时,陈俊全律师还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等量刑情节,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然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案例二: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202x年3月24日,陈XX伙同他人至扬州市邗江区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手机、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其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
陈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陈XX有多次吸毒行政处罚记录,可能会被酌情从重处罚。陈俊全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积极为陈XX和相关部门沟通,强调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两个案例虽罪名不同,但都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与相关部门沟通方面的能力。在蒙X案中,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蒙X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在陈XX案中,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强调陈XX的从轻情节,最终帮助陈XX获得少刑的结果。
陈俊全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梳理出关键证据,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在谈判时机的把握上,他能够准确判断相关部门的态度和心理,适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他能够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判断。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节,如是否从犯、是否自首、是否主动退赃等进行量刑。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在罪名的界定上,还是在量刑的争取上,他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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