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张XX作为被告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工程,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困境下,原告张XX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执业的童彬超律师为其维权。
案件进入证据质证阶段,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曾承办过千余件案件,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颇为熟练。面对原告提供的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原告制作的昊达项目工资表、借据以及林X与原告的短信记录等证据,童彬超律师仔细分析,努力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而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双方在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在工程造价鉴定环节,童彬超律师积极推动鉴定工作。他明白,准确的工程造价鉴定对于确定工程款数额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彬超律师对此早有应对,他依据合同约定和已有证据,为原告争取合理的工程款认定。合同约定了碳钢管道、不锈钢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单价,虽为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多项费用,这成为了认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在责任认定和判决阶段,童彬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履行的内容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扣除已付款及相关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需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行业导师,任职于杭州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于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他在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也颇有建树,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执业信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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