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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王)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律师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被执行人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第三人朱委托密齐光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一方证据为公司执照吊销这一事实,密齐光律师一方面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反驳追加请求的困境。
翻到公司出资证明文件时,执业15年的密齐光律师停住了——他此前处理过数十起强制执行案件,深知股东出资情况是判断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密齐光律师仔细核查公司账目和出资凭证,确定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
密齐光律师在长期专注强制执行领域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法规查证筛查法”。他建立了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了200+份裁判文书,总结出12个常见裁判分歧点。在本案中,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密齐光律师的“法规查证筛查法”在多起类似案件中应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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