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诉人朱某,居住在某市雁塔区。被申诉人林某,同样居住在该市雁塔区。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林某与朱某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2017年10月1日,林某称朱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6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月利息为2%。2018年1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林某举证60万元借款的支付方式为:支付宝转账38笔共计138,600元、微信转账5笔共计5,500元,其余均为现金方式支付,但关于现金支付部分未提交证据证明。后朱某未按约定还款,林某将朱某诉至法院。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申诉人林某观点
林某认为,其与朱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转账记录和朱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朱某应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胡雨薇律师的法律反击
1.借款真实性存疑:从林某提交的证据来看,款项支付时间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且支付款项数额大小不等,有违一般民间借贷的常理。同时,林某未提交现金支付部分资金来源的证据,难以证明6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林某未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借款可能涉及非法活动:朱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林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账共计339,268元。再审庭审中,朱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反应出部分转账涉及赌债,朱某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显示关于双方涉赌的内容以及林某对朱某参赌输赢及结算的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案件中,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与林某提供的朱某住所地是同一地址,但法院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签收的情况下径行缺席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规定的精神,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
最终法律结论:本案借款真实性存疑且可能涉及非法活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应驳回林某的起诉。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退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再审公告费280元,由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负担。驳回了林某其他不合理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和个人常见错误认知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借款关系就一定成立,忽视了借款实际交付和合法性的重要性。同时,部分出借人可能会隐瞒借款人还款的事实,或者将非法债务通过诉讼合法化。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债权凭证,还需要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且借款不能涉及非法活动。若借款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警示
对于出借人来说,要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陷入非法借贷的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要保存好还款记录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胡雨薇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找到了案件的核心辩点。在证据组织方面,帮助朱某收集和整理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指出借款可能涉及非法活动以及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地反驳了林某的诉求,为朱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重要作用。60万元借款背后,是合法权益的捍卫,也是法律公正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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