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申请人图X的爷爷去世,此前爷爷嘱托图X照顾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的姑奶奶乌X,此后乌X与图X一家共同生活。2025年,图X为更好保障姑奶奶权益,向法院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服务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深知本案虽案情不复杂,但涉及监护顺序、亲属关系认定等法律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彭律师凭借在民商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导申请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户口簿、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申请人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申请人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佩荣律师考虑到需要科学依据来证明乌X的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关键的科学依据。
在代理意见中,彭律师强调,申请人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申请人父母)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监护资格认定的难点问题,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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