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原告为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是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是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则以第三人已对其提起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为由进行抗辩。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结算书以及付款记录,能够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状态是否存续的有力证明。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详细审查了第三人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确定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同时,收集了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证实其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资金压力大,影响了对原告债权的履行。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已通过诉讼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已不存在。赵孟亮律师回应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三人并未提起该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诉讼的案涉款项可由被告向第三人主张的款项中扣除,代位权并未消失。第三人也认可原告的代位权诉请,称被告欠付巨额工程款导致其对下游付款压力加大,影响了对原告债权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依法支持原告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99万元。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与到期情况,锁定关键时间节点,如本案中第三人起诉时间与原告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涉诉情况,以此判断其是否“怠于行使”债权;还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将证据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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