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海市,被告人A、B、C、D受雇于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引流工作。其中被告人A拨打引流电话约4000余次、获利约4000元,其引流行为导致被害人被骗5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指出被告人D系犯罪未遂、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四川遂宁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深厚经验,使他能很好地应对本案中关于诈骗罪的复杂定性和量刑情节分析。
律师接手后,将案件中能证明被告人D主观状态、犯罪地位及情节的各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包括在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通话记录等。笔录记录了被告人D的陈述,通话记录则记录了其拨打引流电话的次数等信息。
接案后,郑晓龙律师首先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人D系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这一细节,这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众多材料中敏锐捕捉关键信息。接着,他仔细比对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通过对通话记录、获利情况等证据的分析,明确被告人D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之后,他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D未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属于犯罪未遂这一情节。同时,他提交了被告人D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700元、系初犯偶犯等证据,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作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被告人A退缴的3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其余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83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结案前,郑晓龙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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