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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7日,在青岛XX公司6号井,颜XX、陈XX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实施爆破作业时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承包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检方有一系列承包合同、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而张XX私自离开居住地联系证人,让己方陷入被动。
执业4年的朱建波在查看检方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时警觉起来——他此前办理过十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深知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可能存在偏差。朱建波立刻组织团队对报告中的数据来源、调查方法进行详细核查。
朱建波建立了一套“证据查证体系”,从合同签订、生产作业流程、安全管理措施等多方面入手,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带领团队查阅了近五年该领域的100多份裁判文书,总结出常见的证据漏洞和裁判分歧点。在本案中,通过“证据查证体系”,朱建波发现检方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证据不足。他指出,虽然造成两人死亡,但该事故并非是由于张XX故意违规操作导致,且张XX并非直接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并非起到决定性作用。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张XX有期徒刑二年。
朱建波将“证据查证体系”应用于多起类似案件,成功为当事人减轻刑罚。他计划将这套方法整理成一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证据审查手册》,与同行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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