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28日,在襄阳市樊城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雷X(实际使用人)驾驶登记在雷X某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为避让前方车辆与死者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徐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雷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X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徐X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徐X的配偶左某、儿子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其中主张登记车主雷X某与驾驶人雷X、违停车主王X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X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
龚傲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对交通事故等纠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主体的划分和赔偿项目的审查至关重要。
在办理此案时,龚傲冬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规定。他指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X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X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亦未从此次运行中获取利益,且无证据证明雷X某存在知道或应知道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法定过错情形。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龚傲冬主动调查,发现死者母亲赵X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多名子女,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他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这些观点,有理有据地进行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要求雷X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雷X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免责。
龚傲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定位责任主体,有效抗辩赔偿费用,避免了雷X某被卷入长期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其在多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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