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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甲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自然人林某因卸土费结算产生合同纠纷。欠款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丙运输公司拿出了一系列费用单据作为己方证据,而甲、乙公司面临着欠款金额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反驳的困境。
此时,王颖律师接手了此案。王颖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千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就达500余件。她首先对丙运输公司提供的费用单据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查看签名,发现部分单据签名存在明显差异。为验证这一异常,她找来了相关经手人员的其他签名样本进行对比,确认了部分单据可能存在问题,这使得后续在协商欠款金额时有了有力的质疑点。
在比对笔迹后,王颖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进一步锁定单据日期。她发现部分单据日期与实际运输作业时间不符,通过调取运输车辆的出入场记录进行验证,确定了这些日期异常的单据不应计入欠款范围,为减少欠款金额提供了依据。
查证停工记录时,王颖“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发挥了作用。她发现有几天的运输记录显示停工,但丙运输公司仍计算了费用。王颖通过申请气象数据,证实那几天因恶劣天气确实无法作业,从而排除了这部分不合理的费用。
此外,王颖还调取了各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涉及对部分费用减免的协商;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入库系统数据,核实了实际的运输量;调取出勤记录,进一步确认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对于存在重大疑问的单据,她申请了笔迹鉴定。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明确,具备履行条件,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驳回了丙运输公司不合理的欠款主张,支持了甲、乙公司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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