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任X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且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还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发现卷宗里有关于任XX在共同犯罪中具体行为的记录,以及任XX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相关材料。
张相奎律师据此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卷宗中的证据显示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后,从证据来看,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质疑任XX虽为从犯,但涉案金额巨大,不应从轻处罚。张相奎律师回应称,虽然任XX涉案金额大,但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应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不过,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查阅卷宗、精准分析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论证的方法论。他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准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在庭审中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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