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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策律师执业第4年时遇到此案。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XX、TXX借款100万元,SJP、WXQ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约放款,但被申请人到期未还款。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承担仲裁费。
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策出庭,然而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并终结。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策律师发现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申请人已履行放款义务,被申请人构成违约。仲裁庭认为,利息应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实际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也应予以支持,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XX、TXX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SJP、WXQ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同时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23490元,由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23138元。
王策律师长期认为,借贷合同中的利息约定、担保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担保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是,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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