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可这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征收。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肯给许XX应得的部分。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因厂房被征收遭受了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包括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
被告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觉得许XX不应获得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成了关键证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能明确各项补偿的具体情况。这份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也让案件有了重要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了实际投入和使用,且因厂房征收遭受了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对于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有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类似拆迁补偿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与房东协商补偿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沟通记录。
结尾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虽然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4万的补偿款。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彰显了卢扬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一系列操作,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才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补偿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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